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对小贷公司农户小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6月28日发文称,增值政策征增值税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税减司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免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小贷公贷利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息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入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增值政策征增值税局等)批准成立的税减司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
二、对小贷公贷利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息收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入免局等)批准成立的增值政策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减司农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免税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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